睑板腺囊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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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6 18:59:00

一、患方陈述

原告姚某萍,(女,年10月21日出生)在年2月18日发现颈前出现一个无痛性包块,随后便来到被告处检查,被告在未确诊的情况下于年2月20日给原告安排了甲状腺切除+颈淋巴结清扫+喉返神经探查术,将原告双侧甲状腺完全切除。于年2月22日将手术切除下的物体进行检验发现,原告并不是被告所诊断的甲状腺肿瘤。

被告的诊断失误从而直接导致了原告遭受莫大痛苦、心理伤害及经济损失,其错误的诊疗行为致使原告需终生服药来代替甲状腺应当分泌的甲状腺激素,使其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有明显的过失,从而直接导致了原告不能完全康复的后果。

二、医方观点

1、被告和被告的医务人员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经对原告病情做了检查,并做出了诊断,并不是在没有诊断的情况下切除原告的甲状腺。

原告于年2月18日发现颈前出现一个无痛性包块来被告处住院治疗。年2月1日对原告术前检查为甲状腺+颈部淋巴结+锁骨上淋巴结彩超示:“1、甲状腺右侧叶的低回声,TI-RADS分类,5类;2、右侧颈部及右锁骨上窝淋巴结肿大,考虑转移性可能;3、左侧颈部及左侧锁骨上窝未见明显异常肿大淋巴结。”

年2月3日甲状腺平扫+增强、胸部CT平扫示:“1、右侧甲状腺病变并右侧颈部、锁骨上窝多发肿大淋巴结:甲状腺癌伴淋巴结转移可能,建议结合临床;2、右肺上叶小结节,考虑良性结节,随诊;3、左肺上叶舌段少许慢性炎症。”原告病例不支持术前诊断亚急性甲状腺炎,抽血化验甲状腺功能TG升高提示甲状腺癌的可能性。

2、原告症状有明显手术指征,原告请求并同意进行手术,被告诊疗操作规范,不存医疗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症状有手术指征,彩超右侧甲状腺探及低回声大于2cm,边界不清,内见点状强回声,右侧经VI区探及数个淋巴结,近2cm大小,皮髓质结构不清,且CT支持甲状腺癌并转移的诊断。

原告左侧甲状腺也有手术指征,术前术中探查高度怀疑甲状腺癌,且术后病理结果左侧为良性肿瘤(结节性甲状腺肿),同样具有手术指征。经原告要求和同意聘请余某春教授(非被告执业医生)主刀做手术,被告提前把相关资料均提前发送给x医院甲状腺专家余某春教授查看,也告知由余某春教授术中决定最终手术方式。

3、年2月20日由余某春教授主刀行手术。被告行甲状腺近全切除,术前拟近全切除,手术记录为全切,实际为近全切除,在上极和喉返神经入喉处保留了部分甲状腺组织。

做一侧甲状腺手术、甲状腺近全切除和甲状腺全切除三种手术方式,均会造成甲状腺功能低下,术后均需要终身服药补充甲状腺素,只是剂量不同,由于高度怀疑恶性的可能性,而采取上述三种方法手术均需要服药只是剂量不同的情况下,被告选择甲状腺近全切除或全切除是最佳的选择,避免了术后病理结果为恶性,原告再次手术的风险。

被告所行手术成功,不存在对原告造成伤害。被告所行手术顺利,原告术后没有任何手术并发症:如神经损伤引起的声音嘶哑,损伤甲状腺引起的低钙血症手足抽搐等,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身体方面受到极大的伤害。

4、口服甲状腺素替代治疗,口服一天一次是一种非常简便常规的治疗方法,比注射、透析、造接等简单无痛苦,就像口服降压药,且风险较降压药小得多,不存在患方所诉的精神方面“受到了板大的伤害”,目前常用的甲状腺素替代药物“优甲乐”约23元每盒,每盒片,患者每天只需要早上口服一次,每次1.5-2片,每年只需要5-7盒,花费-元,属于费用很低的常规治疗,不存在患方所诉的经济方面“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终身口服甲状腺素(优甲乐)替代治疗是因甲状腺功能减退而需要进行的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的一种常见治疗方法,该方法非常简便,只需要每天口服一次,就算偶尔遗漏一两天口服,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且术后病理明确患者本身存在着自身免疫性炎症的甲状腺疾病,就算不做甲状腺手术,以后都需要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终身口服优甲乐)。

三、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姚某萍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诊断不完善,手术治疗不规范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被鉴定人姚某萍的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

四、庭审意见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x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姚某萍费用共,.61元的80%即,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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