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以“关爱下一代”、“公益”“早发现,早治疗”的名义,走进校园,提供免费视力检查。然而,真实目的却是进行精心策划的营销活动,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近日,一位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居民向有关部门实名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利用体检诱导就医,伪造病历、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未成年受害人诗涵(化名)因体检后复查就医导致眼部手术失败,容貌受损,身心遭受重创,罹患严重抑郁症,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
一、免费体检暗藏“过度医疗”陷阱
年,医院进入受害学生诗涵(化名)所在学校进行所谓免费视力检查。体检时医生称诗涵同学患有远视,需佩戴眼镜纠正,强烈建议再去该院进行复查。诗涵父母平时未发现孩子有视力问题,但体检后,诗涵以各种理由坚持要去复查,孩子就相信医生的诊断。年7月1日下午诗涵父母带她来到医院,接诊医生黄丽红用眼科仪器检查后说严重倒睫,需及时做手术。诗涵及其家长感到非常意外,诗涵本人平时并未感到黄丽红说的那些问题存在,但黄丽红说要用仪器才能看出来问题,并称在仪器下看问题严重,不做手术会导致结膜炎、角膜炎、角膜溃疡、视力下降、弱视等。诗涵母亲因担心县城技术水平拒绝了手术治疗。黄丽红又反复强调是小手术,不会影响美观和耽误学习,并告知周末有南京知名眼科专家坐诊及介绍其医术高明,
因诗涵家长与该医生黄丽红夫妇曾是邻居,朋友的关系,在其劝说下,最终被蒙蔽,然而,这信任换来的却是一场噩梦。
年7月3日,一个从南京来的叫牛洪明的眼科专家,用仪器给诗涵检查后,也说要手术。术前告知,在双眼下睑去除1~2毫米的皮再行缝合,诗涵妈妈问手术时长,院方告知手术时长二十多分钟,不到半小时。入院诊断为双眼下睑内翻,双眼角膜炎”。最终年7月3日,医院对诗涵不仅实施了倒睫手术,未经监护人同意,术中又擅自增加了“内眦赘皮切除术”等项目,与术前告知不一致。后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医院对诗涵实施的“眶隔修复术”和“内眦赘皮切除术”与倒睫手术并无关联,与未成年人的年龄不符,属于完全不必要的额外手术项目。
手术后,月7月5日上午回家后揭开纱布家长发现孩子眼角有空洞,闭合不全,眼部周围非常肿胀,医院,医生黄丽红给孩子洗了下眼睛,告知手术做得很好,一个月会恢复自然,等恢复。
然而诗涵的眼睛在恢复三个月后仍无好转,眼部闭合不全、疤痕、漏红等症状,不得不进行手术修复治疗。复印病历家长发现医院做假病历,手术同意书和病情告知书其中重要两页从来没见到过,并伪造签名。经与院方沟通,院方拒不承认该事实。无奈之下,诗涵父母提起民事诉讼。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多项不当行为,包括手术选择不当、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代签名行为等。法院最终判决:“依法确定医院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即赔偿受害人合理损失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均未向法院提供原始病历,另本次医疗事件导致上诉人身心遭受巨大创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及当事人认为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诉讼费本应由败诉方承担,但一审判决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无法律依据。
二、过度医疗,手术项目与告知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机构的规定中指明:医院在进行任何治疗或手术前,必须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详细说明手术的必要性、风险及可能的后果,且需要获得书面同意。医院在未能提供充分的医疗依据便强烈建议手术,特别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手术上,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医院在实施“双眼下睑内翻矫正”手术的同时,为了更多创收,增加了与治疗目的无关的眶膈修复术,然术中又擅自增加了内眦赘皮切除术,及外眼角切除(该项在病历中却没有任何记录)。增加的这些项目经相关鉴定部门指出完全是没必要的手术项目,与未成年人的年龄不相符。
三、手术失败,未成年人身心遭受重创
手术失败后,诗涵不得不进行内眦修复治疗。由于容貌受损,诗涵身心遭受重创,罹患严重抑郁症,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术后两年多,诗涵父母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带其前往北京、洛阳、医院进行治疗,但至今未能完全恢复。给受害人诗涵及其父母造成无法摆脱的心理阴影。
四、伪造病历,掩盖医疗过错
在诗涵父母发现问题后,医院不仅拒不承认医疗过错,还涉嫌伪造病历,以掩盖其违规行为。诗涵家长说,出院记录及病历中显示:‘异物感,反复发作了三个月’但他们从来没有表达这个意思,孩子眼睛也没有这回事。病历记录续页的第六项:‘年7月3日9:20,陈源毅主任医师查房指出目前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择期手术’。而孩子家长说他们从来就没接触过这个人。另外他们发现,自己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和病情告知书中,涉及病情和手术方案的两页内容被更换,并加入了一些严重后果的告知,且伪造了监护人的签名。由于院方拒不承认事实,孩子父母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这种情况下,年12月21医院出具了‘住院病历代签字说明’相关内容是手术同意书及病情告知书其中两页是孩子家长漏签了,因实习生华某某不好意思喊回其监护人,代签名了。
▲医院承认自已病历代签行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伪造病历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健康权等,患者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五、鉴定机构程序违法,法院判决存疑
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对医院的违规行为予以袒护。如关于牛洪明医生备案问题,家长于年1月15日向卫健委咨询后发现牛洪明并未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显示牛洪明在该机构已备案。《医生执业地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而怀宁卫健委并未收到牛洪明的执业备案申请,故鉴定结论中“牛洪明在该医疗机构已备案”说法不正确。在医疗损害听证会上,医院院长王中凯也承认院方擅自增加外眼角切除皮肤组织项目,而鉴定结论中却只字未提,鉴定机构明显在袒护医院。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显在袒护医院。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在本次鉴定中,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检材不真实,甚至在本次鉴定中存在误导受害人的行为,鉴定结论严重违背事实,鉴定机构在本次鉴定中种种违法违规行为表明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损害了受害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鉴定结论表面上给予医院70%-80%的过错赔偿责任,但鉴定结论却明显在袒护医院,医院利用免费体检诱导就医及伪造病历的重大医疗过错,以便医院逃脱严厉的法律责任,只承担轻微的违规医疗过错。此次医疗中,诗涵身心遭受重大创伤,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诗涵父母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从当事人提供的二审法庭笔录中,怀宁县医院的代理人程大伟提出:1、医院只承担的过错70%至80%;2、鉴定程序没问题;3、鉴定费用应由受害人承担;4、向法院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与原件一致;5、受害人精神状态和手术没有关联性。医院试图通过捏造的证据来减轻其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
六、医院政商关系通达,举报人担忧其逃避责任
年2月24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视力监测等工作,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据怀宁卫健委及怀宁教育局提供的每年的《怀宁县青少年儿童近视预防工作指南》文件中,关于学生视力医院实施。医院并不医院。但在听证会上,王中凯说是学校邀请他过去体检的。
▲怀宁教育局答复书中指明关于学生视力医院实施。
据知情人反映,医院聘请了退休的怀宁县卫健委医政药政科长孙某杰担任行政院长,以“化解”对该院不利的投诉。此外,医院院长王中凯还利用其获得的各种荣誉和头衔,继续在当地各校园进行所谓的免费体检活动。
这起事件并非个案。有家长反映,孩子在学校体检后,接到医院催促复查的电话。其孩子父亲说随后在家附近眼睛店给孩子测了视力发现没什么问题,便没去复查。另有家长说,因自己的孩子频繁眨眼去医院就诊,两次由同一医生接诊,医生建议冷冻治疗。但当家长医院就诊时,医生表示无需冷冻治疗,在检查后只开了药用于治疗。可见,怀宁县医院为了创收,丝毫不顾及未成年人的健康问题。医院多次进入校园进行所谓的“免费体检”,其行为不但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的规定,利用免费体检之名,行营销推广之实,诱导学生进行不必要的复查和治疗,不仅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也扰乱了医疗秩序,恶化了医患关系。其商业宣传、过度医疗的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在医疗领域,每一次手术刀的落下都承载着生命的重量。然而,当医疗行为偏离了伦理的轨道,患者尤其是未成年患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我们呼吁有关部门立即行动,并组成卫健、医保、市场监督、监察委等部门联合对其违法问题进行深入挖掘,还原事实真相,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并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对于涉事医生,也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媒体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对此事进行彻查,维护医疗行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