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赵某龙、姜某萍系夫妻,于年7月14日生育一子赵某辰。年12月5日,赵某辰前往x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2天。经门(急)诊诊断为:“抽搐原因待查:热性惊厥?”。住院治疗诊断为:“主要诊断:抽搐原因待查:热性惊厥?其他诊断:急性咽炎中央型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颅内出血(非创伤性)脑血管畸形蛛网膜囊肿”。
年1月2日,赵某辰前往x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3天,经门(急)诊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住院治疗诊断为:“主要诊断:过敏性休克?其他诊断:输血反应出血性病变(海绵状血管畸形)症状性癫痫蛛网膜囊肿呼吸道感染?”。年1月5日,x医院对赵某辰行脑深部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赵某辰于术中死亡。
二、患方观点
年1月2日,赵某辰因体检发现颅内占位至x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颅内占位。年1月5日,x医院对赵某辰行脑深部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致其于术中死亡。x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不同意赵某龙、姜某萍的诉讼请求。x医院对赵某辰的诊断治疗符合医学原则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结合赵某辰手术录像、麻醉记录单、抢救记录等资料,赵某辰因输血产生急性过敏性反应,导致死亡,故其死亡原因应当为输血后急性过敏性休克,x医院不存在过错。
对于赵某龙、姜某萍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尸检费、复印费的金额认可,但依据《鉴定意见书》,同意按照20%的比例承担责任。
四、尸检意见
年1月6日,经尸检,死亡原因为“脑深部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中因左颞顶深部海绵状血管瘤出血,并发生脑水肿、脑疝及左枕叶皮质出血性梗死,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赵某辰因“一个月前高热抽搐一次,体检查发现颅内占位”于年1月2日入住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医方根据被鉴定人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以及典型的影像学特征,对被鉴定人赵某辰考虑临床诊断“颅内占位”成立,具有手术适应证,无明显手术禁忌证,手术方式选择无原则错误,手术风险告知明确,因此针对“颅内占位”的临床诊断、手术选择、告知等方面,医方不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首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是自身疾病特点、医方因素、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多种原因形成的后果,即多因一果。各种因素分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不同的作用,其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其“原因力”亦应不同。应充分考量多因一果情况下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特点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并结合医疗过错,最终确定责任办比例的承担。
其次,《司法鉴定意见书》除认定不除外医方术中操作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外,其诊疗措施、步骤、方法均未被认定有违反医疗规范及常规的其他明显过错。
再次,《司法鉴定意见书》言明:“被鉴定人因血管畸形团巨大,位置较深,行手术治疗具有一定的难度,出血是手术固有的风险,存在不确定性,系手术并发症,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即使医方在术中完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操作非常仔细,有时也难以完全避免术中出血。”对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程度亦应依据当时当地的医疗技术水平作出客观认定。
复次,案涉患者的损害后果为死亡,且死亡时年龄尚幼,患者父母承受的经济支出及精神痛苦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综合上述因素及事实,本院确认对赵某辰的损害后果,x医院承担25%的责任比例,赵某龙、姜某萍承担75%的责任比例。
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尸检费、复印费,x医院对赵某龙、姜某萍主张的上述费用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本院结合赵亦辰就医情况酌情确定为元。关于死亡赔偿金,赵某龙、姜某萍主张元,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丧葬费,本院参照x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认为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鉴定费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向赵某龙、姜某萍支付医疗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营养费75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尸检费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复印费5元;
司法裁判案例。